清新的张先生和叶先生的父亲是工友,两家关系相处得非常融洽,为此叶先生于12年前将一套房屋赠与了张先生。但世事难料,两家人近年来关系逐步恶化,甚至翻脸闹上了法庭。两家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叶先生送出去的房屋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呢?
2002年7月31日,叶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叶先生将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滨江路的某套房屋赠送给张先生所有,受赠人可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该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之后,叶先生按照约定将赠与房屋交付给张先生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张先生。
8年后,叶先生以自己名义申领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当张先生要求叶先生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时,却被叶先生拒绝了。之后,虽经多次要求办理过户,但叶先生均予以拒绝。于是张先生将叶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叶先生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庭上,叶先生辩称自房屋赠与给张先生后,自己的经济状况日益恶化,拖欠银行及他人的款项,夫妻两人患病住院,为归还债务每月均入不敷出。而张先生受赠房屋后,并不是自己居住,而是转卖给他人,背离了当初接受赠与的承诺。叶先生当庭提出了反诉,请求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返还赠与房屋或退回等额房款。
对此,张先生回辩称,《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且《赠与合同》没有禁止转卖他人。他接受赠与以来已在该房屋居住了11年,期间并未侵害过叶先生及其近亲属的利益。叶先生有着良好的生活,并有医保等多份社会保障,请求驳回叶先生的反诉请求。
最终,法院根据“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认为张先生主张叶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法有据,判决叶先生须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驳回了叶先生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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