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发布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了权利人自身和有关国家机关两类主体可以进行查询,其中权利人自身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作为检索方式,查询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权利信息;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不动产权利人身份信息作为检索方式进行查询。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不动产登记资料不是面向全社会开放、随意查询的制度,而是专门针对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
此外,在查询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属地查询和分类查询,遵循依法、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并且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魏莉华表示:“不动产登记资料主要是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结果,还有一类是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这两类都是在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所以条例规定为了方便权利人查询,尽量到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17年12月9日。魏莉华介绍,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各项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配套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完善,但是,涉及查询的相关规定并未形成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仅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这个制度的核心,实际上是不动产公示、公信的一个必然要求。主要目的是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经收到来自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110多条意见。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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